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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冷冻胚胎案入选全国十大民事案件 南京鼓楼

2019-11-17 10:32

本报讯(晚报记者何小兵)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前天出炉,本报多次报道的,宜兴一对“80后”夫妇车祸身亡后遗留的冷冻胚胎引发的权属纠纷案入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此案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

宜兴人沈某和妻子于2010年结婚,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的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4位失独老人与南京鼓楼医院交涉,期望得到沈某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遭到拒绝。院方表示,虽然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有明文规定,因此无法将冷冻胚胎交给其处置。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宜兴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一审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无锡中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在这起案件中,刘金法、胡杏仙夫妇与沈新南、邵玉妹夫妇原本是一对幸福的儿女亲家,因为胚胎的事兴讼,一同经历了复杂的情感历程。目前,南京鼓楼医院按照契约继续保管胚胎。在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判决生效之后,沈家人已与亲家一家人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意见。他们希望将来在相关政策上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照顾,以便在他们能承受的经济条件下,完成对新生命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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